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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武汉中考网整理 作者:武汉中考网 2013-06-17 09:50:52
按规定,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当科考试所得分数的30%: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室;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在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影响考室秩序,经劝阻仍不改正的;不在答题卡注明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的;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其他应作相应扣分的行为。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科考试作零分处理:接传、交换、抄袭答案;撕毁试卷、答题卡;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室;在试卷、答题卡上做规定以外标记;其他应作相应处理的行为。
“今年,凡携带手机及其他通讯工具进入考室的,也对当科作零分处理。”市招考办负责人昨提醒,考生写好答案的答题卡,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对该科考试作零分处理;考生请人代考,或偷换答题卡的,取消当年中考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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