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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武汉市教育局 作者:武汉市教育局 2017-03-16 10:31:37
各区教育局,局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意见》(教基二〔2013〕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工作的通知》(教基二厅函〔2013〕22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精神,为认真做好全市2017年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政策规定
教育部文件(教基二〔2016〕4号)强调,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学生全面发展状况的观察、记录和分析,是培育学生良好品行、发展个性特长的重要手段。要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根据义务教育的性质、学生年龄特点,结合教育教学实际,细化和完善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和社会实践五个方面的评价内容和要求,充分反映学生的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注重考查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养成和突出表现。初中学校和教师要指导学生做好写实记录,整理遴选具有代表性的活动记录和典型事实材料。初中学校要将用于招生使用的活动记录和事实材料进行公示、审核,为每位学生建立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提供给高中学校招生使用。档案材料要突出重点,简洁明了,便于在招生中使用。初中学校和教师要充分利用写实记录材料,对学生成长过程进行指导,促进学生发展进步。
二、严格执行评价程序和办法
2017年全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按照《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义务教育7-9年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武教基〔2006〕55号)具体要求组织实施。
1.加强对学生评价的指导。按照建立学生成长记录袋的要求,引导学生认真做好评价依据的收集整理工作,对照评价内容和标准,客观进行自我评价,并在全班或组内展示,在此基础上组织学生互评,不断增强学生的民主参与意识,营造同学之间积极向上、互相帮助的评价氛围。
2.严格教师作为评价者的素质要求。教师必须富有责任感,诚实守信,具有一定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全面深刻了解学生并得到多数学生认可。要以学生互评结果和学生客观表现为依据,准确把握“每个维度内的评价结果要体现差异性;五个维度评为全A等级的学生比例以30%左右为宜”的政策要求,实事求是地确定每一个学生的评定等级,并写出综合性评语。
3.在2016—2017学年度获得市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初中毕业年级学生,其综合素质评价五个维度直接评定为A等级;在2017年全市中小学“创新素质实践行”活动市级优秀作品推评工作中获奖的初中毕业年级学生,其综合素质评价“学习能力与实践能力”维度直接评定为A等级。
三、严格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校要建立健全区评价工作委员会和学校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精心组织,协调配合,稳步实施。各区教育局基(中)教科长是评价工作具体组织的行政责任人。各学校校长是学校评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各区、校要明确评价结果统计技术责任人,确保工作不出纰漏。要加强计算机操作人员技术培训和指导,充分发挥计算机对评价结果统计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
2.严肃工作纪律。各区、校要不断完善并认真实施诚信、公示、监控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特别是要建立和强化校长诚信协议书制度,切实保证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预防和杜绝各种腐败现象。任何人不得违反程序擅自更改评价结果。确保评价结果的严密性与准确性。不漏掉一个学生,不错登一个学生,尤其是同校重名学生,要认真核对学生姓名与学号是否一致、评价结果是否与公示结果一致。对于全A等级学生严重超过比例的学校,区审定委员会要及时复查。未经区审定委员会审定和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审核的评价结果不得对外传递。
3.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区、校要加强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政策宣传力度,使评价工作成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学生和家长共同参与的交互活动,并广泛接受社会和家长监督。
4.按时完成评价工作。学校评价工作必须按有关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和时限规定于4月17日之前完成。4月18—19日,各学校上传评价结果;4月22日前,各区教育局评价工作委员会审定辖区内学校评价结果并确认完成;4月24日前,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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