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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武汉市教育局颁布的学籍管理规定!

来源:家长帮社区    作者:争当孩子王    2015-11-02 14:04:57

说两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提高中小学学籍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采用信息化方式,统一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网)、湖北省学生学籍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网)及武汉市配套开发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网),国网、省网、市网以下统称电子学籍系统。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区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负责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注册和审批管理,审核新生注册、学生异动、毕(结)业资格、关键数据变更等;负责处理问题学籍。负责市网电子学籍系统管理、运用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包括义务教育学生学籍注册、异动、毕业、关键数据变更等工作;负责处理问题学籍;协助管理高中学籍,监控高中学生修业状况,指导学校做好学生毕业工作,协助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其他学籍管理工作等。

      第六条学校负责做好学生档案材料的建立、审核、管理和毕业证书的发放;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更新,应用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学籍建立

      第七条全市义务教育年限为9年,实行六三制、九年一贯制;普通高中教育年限为3年。学生均须建有学籍。学籍仅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的相关情况。

      第八条实行秋季入学集中注册制度。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并留存学生的户口或身份证复印件,从学生入学之日起30天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或接续已有全国幼儿电子学籍号。学生除了全国学籍号外,小学由区级下达区编学籍辅号;初中由市网下达市编学籍辅号;高中由省网下达省编学籍辅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学生的户口或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备查。其学籍档案由学校管理。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无户籍学生办理学籍时,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有效凭证,由学校审核后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临时学籍号,同时学校做好相关证明材料及审批手续的存档。学生办理户籍后,将其身份证号等信息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变更,由教育部下发正式学籍号。

      外籍和港澳台籍学生,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护照、境外永久居住证、香港特区护照/身份证明、澳门特区护照/身份证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件,由学校审核后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临时学籍号,同时学校做好相关证明材料及审批手续的存档。

      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初次入学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首页和学生信息页)、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的居住证原件及相关证明[辖区内房产证(户主为法定监护人)或租房合同(承租人为法定监护人)、学籍证明(国网打印的学生基本信息页)、监护人工作单位证明、居住地社区证明]等。

      因疾病、伤残需缓学或因丧能需免于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附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报户籍所在地街(乡、镇)政府或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发给缓学或免学证书。缓学期为1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入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九条建立学生学籍审查制度。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严格按政策规定招录新生和注册学籍,不得漏建学生学籍,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生学籍。对于没有按规定及时为学生注册学籍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学籍变动

      第十条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复学、辍学、退学、升级、留级、跳级、出国、归国、毕(结)业、死亡及其他离校,均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来完成数据更新,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办理学籍异动,学籍需为在校生状态。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学生在中、高考报名后不再办理学籍转学异动(因病休复学除外)。小学毕业生完成小升初平台对应后不再办理转学异动。

      第十一条转学。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在原学校就读有困难者,经学生和家长申请,可以转学。

      1.家庭迁居,持有公安部门户口迁移证明者;高中学生需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的学生,准予转学。

      2.部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转,持有部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的证明者;

      3.其他有正当理由,义务段转学经双方学校和区(县)学籍主管部门核准者;高中转学经双方学校和市(州)学籍主管部门核准者。

      (二)义务段学生转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接收学校。对于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予以限制。

      (三)高中学生转学。以学校性质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示范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一般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示范高中,市级示范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省级示范高中。

      (四)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五)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六)转学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要求和程序办理:

      1.由转学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

      2.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经转出学校及双方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学籍系统学生学籍转接手续。转入学校不得以借读名义要求原学校保留学生学籍,需同时在电子学籍系统提出转入申请。

      3.学生省内转学实行网上审批,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上传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制定内部工作流程和规范要求,严格审批手续,留存纸质证明材料。学生跨省转学,按相关省份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4.严格控制学生在同一城区和同一乡镇(街道)内转学。

      第十二条休复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休学:

      1.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确需休学的。

      (二)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休学、复学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三)因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区(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区(县)级及以上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四)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可根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申请回原年级就读,也可以到下一年级就读。核准复学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学校应留存学生休复学纸质材料。

      (五)休学期限原则上为1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并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原则上不超过2年。

      (六)高三毕业学生在省高中课改平台毕业生信息确认后,不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三条出国、归国。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学生出国、归国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出国、归国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国交流学习的,还需提供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出国公函及护照复印件),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学生在国外深造或交流学习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在境外就读学习期限原则上为1年。学习期满仍不能回学校复课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延长申请,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经学校同意并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可继续办理出国异动手续,连续出国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辍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的,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学校应尽力做好学生劝返工作,并记录三次以上的与家长和学生的谈话记录,学生拒不返校的,学校应将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

      (二)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辍学学生返校就读,小学辍学不超过6年及年龄不超过15岁,初中辍学不超过3年及年龄不超过18岁,学校要予以接收,并在辍学前的年级作插班处理。若返校后跟不上原年级就读的,经区学籍主管部门核实电子学籍系统有辍学学生劝返工作过程记载,其学籍可按休学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退学。

      (一)学生在普通高中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学:

      1.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2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须附区(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的。

      2.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须附区(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的。

      3.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的。

      4.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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