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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家长帮社区 作者:争当孩子王 2015-11-02 14:04:57
5.其它原因需退学的。
(二)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并填写《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准予退学。
(三)普通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学籍主管部门批准,按开除处理。
(四)学校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退学(开除)学生做异动处理。学校应视其他同级学生一样,保留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留级、跳级。
中小学校不设留级。
义务教育阶段跳级设定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跳级需学生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一般在秋季开学时办理。对设立跳级的,须建立学生身心发展情况专家测评机制,确认跳级的,经学校同意报区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市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死亡。
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不属于转出、出国、休学、死亡、辍学、退学等类型的学生减少,需由学校通过系统申请登记为“其他离校”,经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完成登记。
第十八条升级。
学生正常升级,学籍信息由系统完成更新。
小学升初中、初中升高中招生入学工作,在全省管理平台上进行,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九条毕(结)业。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颁发义务教育完成证书;毕业考试合格后颁发初中毕业证书,毕业考试不合格者颁发初中结业证书。
(二)普通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达到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毕业标准的,准予毕业。修业期满,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三)义务教育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义务教育完成证书等均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学校签发,经区学籍主管部门审核、编号、验印,方为有效。高中毕(结)业证书经市学籍主管部门审核、验印,方为有效。
(四)学生毕业证书遗失,只出具毕业证明书,不补发毕业证原件(仅只证明一次)。由遗失者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毕业学校校长审查后,义务教育报区学籍主管部门办理遗失证明;普通高中由区学籍主管部门报市学籍主管部门核实后,补发毕业证明书。
第五章学生档案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2.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复学申请等);
3.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4.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5.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6.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基础信息表采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表格。转学申请表、休(复)学申请表、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等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毕业生留存表、毕(结)业生名册、中小学生学籍情况登记表、初级中学学生学籍档案、在籍学生名册、学生分班名册、小升初学生分配表等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其他表册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区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综合档案室学籍档案归档内容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见附件11-13)。
第二十二条普通高中实行学生学籍档案电子化管理。义务教育阶段逐步实现学生学籍档案电子化管理。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普通高中实行学生学籍档案电子化管理,分别在国网、省网、市网中进行操作和湖北省高中课程改革网中进行操作。义务教育阶段逐步实现学生学籍档案电子化管理,分别在国网、市网中进行操作。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学校拆分的,其学籍档案按“籍随人走”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户籍部门其他证明的复印件,由学校审核变更学籍信息,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学生毕业(结业)后,其原学籍信息不得修改。
第二十四条所有普通中小学生均应按规定建立学生档案,配齐全部表格,按时记载签章。学生转学、升学、就业等均应提供完整档案。
第二十五条学生档案应指定专人管理。档案要内容真实,按时记载,不得弄虚作假或突击填写。
第六章 保障与措施
第二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学校学籍管理员属学校教务管理人员。学籍管理员工作量可根据学校规模纳入学校工作量考核。学籍管理员实行备案制,应先培训后上岗,保持相对稳定。若更换学籍管理员,要提前一个学期向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报备。学籍管理员工作电话应保持相对稳定和联系畅通,如电话号码变更应及时报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各级学籍管理员应在每个工作日登陆电子学籍系统和学籍管理工作群,及时处理学籍相关业务,了解最新学籍管理动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包括学籍管理专用办公室、接待室及电脑、扫描仪、数码相机或高清摄像头、打印机、传真机等设备,做到专室专机专用,完善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5〕3号)》的要求做好学籍信息安全工作,要建立严格的学籍信息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三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立即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新生入学后不建立学籍档案的;
2.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3.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4.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5.学生转学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6.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7.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8.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
9.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归国人员申请在我市中小学校接受教育获准后,没有学籍的,应新建学籍。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此前下发的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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