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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考网整理 作者:中考网编辑 2017-05-03 15:08:4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高职中专班等)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3年学籍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该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学籍管理的相关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和国家、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逐级审核管理制。市教育局负责统筹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区属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由其所在区教育局主管;市属各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由市教育局主管。
各区教育局办理本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手续后,应按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报市教育局审核或备案。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凡完成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同等学力的学生,均可报读本市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六条新生应该持录取通知书或学历(力)证明文件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原件,按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该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交延期报到的书面申请。如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2周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对按省、市、区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到市、区教育局办理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医药卫生类学生由市教育局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八条东部、中部和西部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其学籍注册及管理原则上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在学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不得在异地重复注册学籍;经审核同意的中等职业学校分校或教学点学生的学籍注册等管理工作原则上由该分校或教学点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按当地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学生就读学校或就读地点变更后,应通过学籍异动,将学籍从原就读学校(分校、教学点)转出,再转入当前就读学校(本部、教学点)。
第九条新生注册获得学籍或从外省、市转入学籍后,由市教育局为该学生编制学籍号。学籍号是学生在校期间的唯一身份标识码,不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学籍号为一组19位编码:1—4位为该生的入学年份,5—14位为学校行政机构代码,15—19位为学校学生流水号。
第十条学校及区教育局为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应该将以下资料提交市教育局审核:
1.学校当年招生各专业的教学计划;
2.省、市招考部门为学生办理的招录手续;
3.学生的学历(或同等学力)证明文件其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市教育局组织专班审核后,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学校应该及时为学生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7.体检表。
学籍档案应该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学校应该将新生基本信息及时输入武汉市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办理电子注册手续。春季入学的学生(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入学的学生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三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取消入学资格,并分别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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