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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武汉“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学籍管理规定(3)

来源:中考网整理    作者:中考网编辑    2017-05-03 15:08:45

说两句


  •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可准予休学。

      1.因病或其他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学习者;

      2.依法服兵役者;

      3.因停学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应该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休学累计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学生因病需要申请休学,应持医院病情诊断证明;因依法服兵役而申请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兵役期限相当。

      学生休学的期限、次数由学校视学生具体情形与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商定。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由其监护人负责教育和管理。学校可与学生及其监护人签订协议,对学生离校期间的管理进行约定。

      学校应该将学生休学信息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应该于学年或学期前向申请复学。学校审核同意后,应该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应该持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供经学校审查。学校确认其确能坚持学习,应该同意复学。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也可根据休学时间和学校实际情况转入后续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五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部门核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作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2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休学累计时间超过3年仍不能复学;

      3.1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2周以上;

      5.经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

      6.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学生退学后,学校应该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对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学校应该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习满1学年以上且成绩合格的退学学生,学校应该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退学学生的户口应该迁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父母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该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再由市教育局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成绩考核

      第二十八条学生应该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对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思想品德和专业能力两个方面。考核的成绩是确定学生升级、留级及毕业的依据,并可作为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发放奖学金、推荐就业的依据,应该及时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九条思想品德评价,由学校通过平时对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规范、组织纪律、学校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及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思想品德采用写实性评语形式,每学期或每学年评定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三十条专业能力评价,由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或行业有关标准和技能要求组织考试、考查。

      实行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三十一条学生取得与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相符的课程合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且持有有效的学习和资格证明,原则上只要该资格证书所代表的能力等于或高于学校同类课程或职业能力要求,学校应该予以承认并允许免修相关课程,成绩按有效成绩证明记载。

      学生通过自学或其它学习经历,提前达到学校教学计划中相同或相近课程要求的,经考核成绩合格,可申请免修并免试,考核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记载。

      普通高中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原普通高中已学课程可由转入学校进行学分认定或换算。

      第三十二条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该为其提供补考机会。学生在校期间,同1门课程补考一般不超过2次。实行学分制的学校,课程总评不及格可允许补考1次,补考合格可取得学分,补考不合格应该重修或按规定改修其他课程。补考时间由学校确定。

      学生缓考、留级由学校规定。学校应该及时将留级学生的信息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和教育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该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学校应该与企业共同完成对学生的实习鉴定,并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三十五条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以视情况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

      第七章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该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该予以公示。

      学生奖励分为全国、省、市、行业、区、学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制定。

      第三十七条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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